(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三)有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转递并经省司法厅预先核定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四)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五)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六)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八)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九)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十)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开展相关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参见附件一。
十一、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供3宗鉴定案例或者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
(二)具有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提供5宗鉴定案例。
(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证明,并提供5宗鉴定案例。
(四)具有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的司法鉴定业务且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前列各项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行业规定,且拟执业机构应是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同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鉴定人申请兼职执业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并与兼职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各鉴定业务类别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参见附件二。
十二、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