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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6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执业登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在已经登记的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鉴定机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统一收取费用。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鉴定业务,不得私自收费。

  七、鉴定人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制度。

  八、责任保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九、司法鉴定业务的分类和登记。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按照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上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005年11月30日止已入编《广东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其变更、转所、退出鉴定执业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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