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粤司办〔2006〕77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第96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主管机关。广东省司法厅主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广东省司法厅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属地管理,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两结合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实行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鉴定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三、规划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省司法厅制订全省五年及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计划,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制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报省司法厅批准后实施。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5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登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五、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