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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6、自上次取得经营备案证明以来各年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及销售明细台帐。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许可或备案的产量、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范围(以下简称“数量及流向”)要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一致,主要流向登记要准确,不能过于宽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数量及流向”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差距较大的,换证时必须予以更正。对第一类品种,要严格控制生产经营的“数量及流向”。

  (二)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换证并注销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仍然要求换领许可证(第一类)的,如果确属非企业自身原因且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从事生产经营的,应按照首次申请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换发许可证。

  (三)换发许可证时,应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见附件1),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等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进行考核。

  企业在取得现有证件后有关人员没有变动的,重点补充考核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对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状如实分析评价的水平。《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其余考核内容以客观题的方式进行考核。企业在取得现有证件后有关人员有变动的,新增人员应比照企业首次申请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考核。

  (四)换发许可证时,企业应重新提交有关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需换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联系公安禁毒部门,征求对这些企业有关人员有无毒品犯罪记录的意见。对有毒品犯罪记录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现有许可证。

  (五)发现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对于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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