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09〕330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前,我省首轮颁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已陆续进入换证期,为改进许可和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颁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其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2009〕10号)的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二、换证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换证的单位,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安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所或禁毒部门)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