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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铜政办发〔200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农村育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优化城乡生育保障资源配置,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生育保障需求,切实解决我市育龄妇女生育保障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育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扩大生育保障的覆盖范围,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解决城乡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费用问题。将我市农业人口,城镇职工及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障范围。对孕产妇实行免费的健康及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符合医学规定常规项目纳入报销范围,实现个人零负担。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凡符合医学规定的女工生育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项目及实行引产、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职工所发生的生育津贴、陪护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差额事业单位基金支付50%。女工生育期间给男方发放陪护津贴。
  (二)开展居民生育保障试点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在我市启动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报销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居民生育保障实施办法。
  (三)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指导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保障机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要与新农合、医疗大病救助、国家“降消”项目结合起来,整合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制定科学的免费住院分娩服务项目,使孕妇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实现免费,产妇常规的检查费、护理费、住院费、基本药品费用实现免费,减轻孕产妇医疗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定点管理,制定结算办法,凡具备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即具有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定点资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管理办法,与各定点机构签定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定结算办法,实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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