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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管理制度》、《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山东省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填表人:            负责人:

  附1.3: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 农医发〔2005〕27号)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d,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附1.4:
推荐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鲁禽指办发〔2005〕15号)

  1、肉用仔禽(包括鸡、鸭、鹅)。
  5--7日龄: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颈部背侧后1/3处皮下注射,每只0.2--0.3ml。
  2、蛋用禽(包括鸡、鸭、鹅)。
  7日龄,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颈部背侧后1/3处皮下注射,每只0.2--0.3ml。
  45-50日龄,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亚型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ml。
  120-140日龄,H5-H9二价灭活苗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0.8ml。
  以每3个月进行一次抗体检测,根据抗体水平决定是否免疫。如果抗体滴度在24以下,要适时免疫,使用H5-H9亚型二价灭活苗,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0.8ml。
  3、种禽(包括种鸡、种鸭、种鹅)。
  参考蛋用禽免疫程序。
  4、特禽(包括鸽、鹌鹑等)。
  肉用特禽参考肉用仔禽免疫程序;蛋用特禽参考蛋禽免疫程序。

  附1.5:
  口蹄疫免疫的操作推荐免疫程序

  牲畜一般春、秋两季进行免疫,牲畜免疫三周后方可外调。所有牛、羊在进行口蹄疫亚洲1型-O型双价灭活(浓缩)疫苗首免时采取二次免疫法:第一次免疫后间隔3-4周再进行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半年免疫一次。外调牲畜在出场前3周进行免疫。猪采用猪O型灭活苗首免时,也采取二次免疫法:第一次注射后间隔30天再注射一次。
  1、牛、羊(口蹄疫O型、亚洲1型双价灭活(浓缩)疫苗)。
  怀孕母牛:怀孕1个月后及临产1个月前可接种。
  犊牛:断奶1个月后首免,3-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母羊:秋季免疫时最好选择在配种前4周进行。
  怀孕母羊:怀孕1个月后及临产1个月前可接种。
  羔羊:断奶1个月后首免,3-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2、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种公猪:每年接种3次。
  怀孕母猪:分娩前1个月接种
  仔猪及育肥猪:非免疫母猪所产仔猪从20日龄首免,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100日龄再接种一次;免疫母猪所产仔猪40-50日龄首免,80日龄二免。
  外购仔猪:仔猪进场后隔离,48小时后接种,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以后100日龄再免疫一次。

  附件2: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免疫效果情况,正确分析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动态,把握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和规范防控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动物疫病监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建设
  各级要加快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规范管理,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管理、检测记录、报告等档案。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要严格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要求》(DB37/T 502-2004)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二、监测人员
  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要按照检测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的监测人员,并相对固定。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每年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实验室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山东省动物疫病检测化验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全省动物疫病检测工作。
  三、监测计划
  (一)监测计划的制定。
  省畜牧办公室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全省的监测计划。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确定具体的监测范围、比例、时间、类别和形式,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监测计划的内容。
  1.监测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
  2.监测比例: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每次监测的具体比例和数量。
  3.监测时间:每年进行2次集中监测,分别在3月份、10月份进行;当受到周边省份或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要加大监测频率,及时开展疫情监测和疫苗免疫效果跟踪检测。
  4.监测类别:病原学监测(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检测)。
  5.监测形式:全面普查、重点抽查和跟踪监测相结合。
  四、职责分工
  (一)省级实验室。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负责全省原种畜禽场、祖代畜禽场的监测,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随机抽检;东营黄河滩区、威海天鹅湖区、烟台长岛海域、南四湖区、东平湖区以及白云湖区六大野生鸟类聚集和栖息地区野鸟的监测;各地病原学检测和非免疫养殖场血清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检工作。
  (二)市级实验室。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市原种畜禽场、祖代畜禽场的采样和向省级送样,以及父母代养殖场的采样和血清学检测。
  (三)县级实验室。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县(区)内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采样和血清学检测。
  (四)17个国家级动物疫情测报站。负责测报站所在县的各种畜禽群(场)、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采样和疫情监测;负责测报站所在市的野禽栖息点的采样和向省级送样及疫情监测。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范围分工按照《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试行)》执行。
  五、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样品。
  1.家禽:
  非免疫禽群:采集血清。
  免疫禽群:采集血清,同时采集相应家禽咽喉和泄殖腔双份棉拭子,血清和拭子样品编号应一一对应。
  2.野禽:采取新鲜粪样。
  3.猪:采集鼻腔拭子和相应猪只的血清,血清和拭子编号应一一对应。
  4.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样品的采样、保存和运输方法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NY/T765-2004)(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口蹄疫监测样品。
  1.采集猪、牛、羊血清。
  2.口蹄疫监测样品的采样、保存和运输方法严格按照《水泡性疾病诊断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送》(GB/T18935-2003)(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三)采样单。采样时要严格按照采样单详细填写,写清楚采样及送样日期,所采样品的来源、种类、保存方法,所采畜禽的健康、免疫情况,同时注明畜主及采样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及电话,确保所采样品的可溯源性。
  六、实验室检测
  (一)检测方法。
  1.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方法。采用RT-PCR方法(参照《禽流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NY772-2004))检测禽流感病原;采用血凝抑制(HI)试验确定非免疫鸡群A型禽流感病毒的感染亚型(判定标准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18936))和免疫鸡群的免疫抗体亚型(判定标准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 769-2004))。
  2.口蹄疫检测方法(试行)。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野毒感染抗体;采用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非免疫场亚洲1型口蹄疫的野毒感染抗体或免疫场的亚洲1型口蹄疫免疫抗体;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检测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
  (二)检测工作程序。
  1.收样:要有详细的登记,包括委托书、任务书、样品编号等,要有送样人、收样人、实验室领取人的签字。样品处理时,要制备并保存副样。
  2.检测:各个环节的检测工作完成后要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填写要做到内容详细、项目齐全、格式规范、实事求是,要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字。
  3.报告:诊断检测工作完成后,报告编制人员要以原始记录单为依据进行汇总并形成诊断检测报告,由审核人审核并签字后,交主管领导签发,加盖公章后送出。
  七、结果处理
  (一)阳性结果的处理。
  1.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中非免疫禽群血清学检测阳性、免疫禽群病原学检测阳性、猪群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将样品送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复检,经进一步确认阳性的,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分离结果呈病原学阳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留样备验。
  2.口蹄疫检测中非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野毒感染抗体、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非免疫场亚洲1型口蹄疫的野毒感染抗体阳性的应将样品送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复检,经进一步确认阳性的,将样品送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O型和亚洲1型口蹄疫病毒分离结果呈病原学阳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留样备验。
  (二)结果报送。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各动物疫情测报站的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结果报告,应根据每年国家和省的监测计划要求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
  (三)结果分析。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及时汇总、分析省本级和全省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以及各动物疫情测报站上报的检测结果,并提出预警、预报分析建议,及时报告省畜牧办公室。
  (四)结果反馈。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检测结果、全省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各动物疫情测报站上报的检测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通报各有关市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建立档案。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将本级和全省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以及各动物疫情测报站上报的检测结果进行整理,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八、总结与考核
  (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总结制度。各级应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总结,建立半年和全年总结制度,实事求是的总结疫情监测情况。监测工作总结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上报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汇总、分析后,及时上报省畜牧办公室。
  (二)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附2.1样品采集登记表

  2.2  年口蹄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情况统计表

  附表2.1:
  样品采集登记表

  编号:

采(抽)样地点

 

被采样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采样动物

种类及日龄

 

采样日期

 

样品类型

 

样品数量

 

样品编号

 

采(抽)样方式

□总体随机 □分层随机 □系统随机 □整群 □分散 □其它

被采样动物同群养殖方式

□完全自繁;□部分自繁;□完全购进;□全进全出;□连续饲养;□封闭饲养;□仅在雏鸡封闭饲养;□笼养;□地面平养;□网上平养;□两高一低饲养

被采样动物养殖状况(包括养殖模式、养殖数量、养殖地点描述、管理、卫生、自然及人工屏障等情况)

 

被采动物免疫状况(动物免疫疫病种类、时间和疫苗来源)

 

被抽样

单位签字

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陪同下完成,记录经核准无误,同意按期寄送。

经手人: (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字

本次抽样严格按照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并作记录如上。

经手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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