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每个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租赁住房补贴额(元)=面积补贴标准(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一人户按2人补,2人及3人户按实补,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补(几人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
第七条 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原租住公有住房的,实物配租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无偿收回。不能交出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原居住私房的,在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必须服从市政拆迁安置。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月租金基价,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一层加5%;二层、四层加15%;三层加20%;五层基价;六层减10%。封闭阳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8元,半地下室(储藏室)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租金基价70%计算,阁楼前后檐高1.6米以上的按租金基价70%计算。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