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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9]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人民生活实际情况密切相关。自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10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等个人信息;行业、职业、社会保障等经济特征;人口的迁移流动状况;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科学严谨的筹划,认真细致的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市政府成立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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