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2006〕2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
(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
(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
(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
(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
(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
(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
(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除以上原则性问题之外,验收监测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但必须在验收监测方案和验收监测报告中对各种变化情况进行逐一清晰地表述,以便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情况。
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对于建设单位实际生产能力可以达到验收监测条件,但受市场影响,生产不稳定的,验收监测单位须要求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期间调整生产负荷达到验收监测条件后,方可进行验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