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一)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法律政策宣传。
对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非法生产、买卖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在加强整治力度的同时,要组织宣传小分队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可以通过组织讲座、乡村广播、张贴公告等群众易于接受、易于发现的形式,向群众宣传私造、私购、私藏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高压的严打态势,使专项行动家喻户晓,震慑违法犯罪。
(二)加大对非法私挖滥采的打击力度。
非法私挖滥采仍然是我市煤矿、非煤矿山重点隐患之一,也是我市民用爆炸物品主要使用市场,而且隐蔽性强,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难点、重点。因此,公安、国土等部门要把打击非法私挖滥采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源头抓起,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私挖滥采。
(三)加大对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借基建之名组织生产等情况的打击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爆炸物品的市场。
从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案件、事故分析来看,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借基建之名组织生产是非法制贩爆炸物品销售市场的根源,给非法爆炸物品提供了市场需求。从查获的非法爆炸物品看,绝大多数都是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活动。只有从根本上杜绝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借基建之名组织生产,才能有效防止非法爆炸物品的购买和流通,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爆炸物品的市场。因此,国土、煤炭、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借基建之名组织生产的检查力度和打击力度,特别是要针对重点地区采取超常规措施,从严处理、从重处罚。
(四)规范审批权限,畅通供应渠道,保障足量供应。
长期以来,我市民爆物品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间不统一、不规范,供、审渠道不畅,致使企业无法快捷便利地购买民爆物品,从而给非法爆炸物品提供了销售市场和空间。为此,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审批权限的通知》、《关于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经销单位运达时间的通知》,明确了审批权限、审批时限、运达时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于执行不到位、执行不坚决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加强驻矿安监员的管理,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煤炭和安监部门要对驻矿安监员加强监督管理,对不履行井下民爆物品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对超能力生产、借基建之名组织生产不能及时发现报告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加大对重点监控区和涉爆重点人员的监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