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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申报名镇的镇区内必须有5处以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须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现存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镇区,对该镇的性质、布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四)行政区划调整后镇域或村域范围发生变化的,申报名镇、名村的名称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名称一致。
  三、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条件
  街区的历史风貌比较完整,至少有一条历史建筑比较完整的街巷,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为原物,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经评估应保护和保留的建筑遗存用地面积达到历史文化街区面积60%以上。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每片历史文化街区面积在2公顷以上;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文化街区面积在1公顷以上。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历史建筑的建造年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确定历史建筑,应考虑其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同时对其建筑质量和保护的工程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指该建筑的布局、形式等反映某个时代的制度、文化和风貌特色,或记录了该地区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生活方式,或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或是重要历史人物的居住地;科学价值指该建筑代表了特定地域、特定时代的工程技术特点,体现了当时建筑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艺术价值指该建筑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建筑质量差、工程技术上已无法原物维修且必须落架重建的,不应确定为受保护的历史建筑。
  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程序
  申报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对辖区内历史文化资源全面调查整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县、镇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初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认可。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实施保护和整治,并开展其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管理规定或规章。
  (四)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整治的工作成效以及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系统挖掘整理的结果,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五)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审查申报城市、县、镇的历史文化遗存现状和保护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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