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5]42号)
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近年来,我省广大动物检疫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检疫工作,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执法管理以及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随着动物防疫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当前某些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在检疫工作中,暴露出部分检疫执法人员业务技术水平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检疫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等法律、业务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影响了全省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切实提高检疫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建设,全力做好动物检疫工作,更好地承担起国家赋予的检疫执法责任和任务,现将检疫人员资格准入、录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规定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和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畜牧兽医局联合制定的《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农人劳[2000]12号文件)规定,对动物检疫员,要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手段,全面实施就业准入制度。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要求,今后,各地所录用的动物检疫员,在取得《动物检疫员证书》的同时,必须首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双证上岗。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录取动物检疫员的前置条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发放《动物检疫员证书》。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提高动物检疫员的素质。
二、动物检疫员承担着动物及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的重要任务,肩负着重要的责任,要建立起一支法律业务素质较高的检疫执法队伍,以适应全省动物防疫工作需要,使每个检疫员都能成为合格的执法工作者。鉴于当前检疫队伍存在的现状,各地要下大气力抓好检疫员的培训、整顿和调整,加强教育和管理,通过考试考核,将法律业务技术低、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适宜做检疫工作的人员进行坚决调整或撤换,确保检疫执法队伍的高素质和战斗力。今后,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动物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和录用,严格报批程序和审核,不合格的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进入检疫执法队伍。
三、为全面实施好动物检疫员就业准入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检疫执法人员的管理,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检疫员职业技能鉴定步伐,以市为单位,对辖区内检疫员进行梳理整顿,重新上报动物检疫员花名册,对已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检疫员,要做好标记,登记好《职业资格证书》号码。对现在岗从事检疫工作但尚未取得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检疫员,各市要统一组织安排时间进行培训,分期分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但必须在12月底前所有检疫员全部通过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从事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