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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1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要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矿井各生产环节逐项严查、细查各类安全隐患,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如实填写《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间,限期进行整改。每季度按照隶属关系向煤炭主管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凡未向县或市煤炭主管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的,按未开展隐患排查处理,停产整顿一个月;凡同一重大隐患反复出现两次以上的,该煤矿必须停产整顿一个月。
  四、安全评估内容、范围及方法
  1、安全评估内容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主要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7〕1812号)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矿井自然条件、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内容见附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考评表》。
  2、安全评估范围
  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机械化升级改造)都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3、安全评估办法
  市煤炭工业局对市营煤矿,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对本县市区所有煤矿,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考评表》评估打分,按分数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类,以县市区为单位,A类矿井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矿井总数的30%;C类矿井数量原则上不低于矿井总数的20%,安全基础管理好的县(市、区)不低于10%(须经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其余矿井为B类矿井。对于矿井总数少于5个的县,可参照大县评分结果对应分类。
  对于列入关闭尚未实施的矿井列为D类矿井。
  安全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分别于3、6、9、12月下旬将评估情况汇总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审定后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分类监管、分类指导
  对于A类矿井,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支持,要搞好服务,帮助这类矿井健康生产、安全生产、和谐发展。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包括煤矿监察大队、煤炭纠察支队)可减少检查次数,正常情况下,每旬检查一次。在矿井复工复产方面应给予优先政策优惠,无特殊原因不予停工停产,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生产建设。
  对于B类矿井,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包括煤矿监察大队、煤炭纠察支队)适度安排检查次数,正常情况下,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达标,确保安全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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