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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在办理非居民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非首次备案手续时,可在网上申报界面汇总非居民情况直接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简明报告表(适用于非首次备案)》。年度终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网上申报的备案报告表汇总打印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应当缴纳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三年提出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应当在系统中做好非居民纳税人信息登记。仅取得境外企业支付所得的非居民,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对其进行扣缴申报。
  未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填报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办理登记。

第四章 审批工作流程

第一节 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文书受理岗,受理人员应当对纳税人报送审批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时限、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按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申请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时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纸质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税源管理岗审核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申请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其他有关资料存档。

第二节 调查审核

  第三十二条 审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税源管理岗,审核人员应当对所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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