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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明确行政调解信息联络员,及时报送行政调解信息。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保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意见》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

  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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