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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高危行业每旬一次),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各级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市级每季度公告一次,县级每月公告一次。
  (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临汾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临汾市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安委办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的;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当地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吸取的事故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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