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轮候和租赁期间,申请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与处罚
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对其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报市房管局复核。市房管局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和因家庭人口减少或其他途径取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廉租房承租人要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在腾退期限之内按我市住房标准租金计收房租。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责令其退房,并加收公有住房标准2至5倍的租金。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借、转租的;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因病住院除外),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轮候和配租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房管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廉租住房的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廉租住房审查分配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利通区政府、市工会、市政府办、监察、财政、民政、建设、审计、房管、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审核和协调工作,负责研究分配方案,确定分配对象。要逐步建立廉租住房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廉租住房基金。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为我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