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穗教办〔2005〕140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5]1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粤教职[2005]91号)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4]182号)批准,从2005年起恢复开展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现就广州市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属的驻穗企业、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
二、各区(县级市)的单位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区(县级市)教育局牵头,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区域内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
三、2005年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对象只限于企业职工,包括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人员,认真做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做实、做细、做准。各单位的职工教育统计请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统计数据汇总一览表(见附件1)报送我局职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