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9]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 大连市的市及区市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适用本办法。国家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除外。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查、公告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有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配置的职能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