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监察、公安、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必须选派素质高、能胜任此项工作,并能代表本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必须熟悉事故调查程序,能够认真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事故调查领导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和综合组,各小组必须在事故调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事故调查主要内容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期限
一般事故要在5日内调查结束,较大事故要在10月内调查结束,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五)事故的处理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有关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5日内做出相应的批复。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相应的事故处理决定,落实调查报告批复中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监督实施有关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在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安监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