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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十八)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规,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扶助残疾人规定》。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人大、政协要定期开展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法律救助经费应对残疾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九)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领域,做好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履约和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成就。支持残疾人组织赴外交流、培训,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县级以上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残疾人工作。要强化职责,规范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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