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定期的法规知识培训。
第四条 本证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对外进行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出示此证。
第五条 粮食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作废手续。经向所在机关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补发新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辞职、辞退、被开除、退休或长期休假超过三个月的;
(三)被劳动教养、被刑事拘留或判刑的;
(四)其他不能实际履行执法职责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暂扣执法证: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越权执法检查或者拒绝、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三个月,最长一年。在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证的暂扣情况及时向市粮食局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审制。持证人每年按有关规定将此证交回市粮食局年审,未通过年审此证无效。
第九条 市粮食局建立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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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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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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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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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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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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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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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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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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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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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粮食行政
| 培训、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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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培训和
| 考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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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 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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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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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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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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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情
况
| 批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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