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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05]55号)


各城近郊区商务局、远郊区县粮食局:
  为了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切实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北京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确认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粮食局负责本机关、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粮食局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是北京市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统一有效证件。本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证件编号由5位数字组成,包括机构编号和人员编号。机构编号由3位数字组成,人员编号由2位数字组成,是持证人在本部门内部的顺序编号。
  第三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从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经过粮食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申领表》(附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报市粮食局审批。市粮食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行政执法证。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的范围: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负责人;二是具有执法主体地位的监督检查科、室的组成人员;三是与监督检查工作关系密切的科、室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
  新调入和新上岗人员申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证按上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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