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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条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5日)废止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的通知
(京粮发[2005]201号)


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市粮食行业协会:
  为提高市储备粮仓储管理水平,规范仓储基础设施的配置,完善市储备粮的各项规定,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参照本条件贯彻执行。
  二、对暂未达到承储条件的承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缩短差距,力争达到要求,以不断提升我市仓储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条件

  一、承储市储备粮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二)储粮区所处位置符合市储备粮布局要求,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
  (三)库内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单库具有有效仓容不少于2.5万吨且质量完好的仓房,或不少于1万吨的完好油罐,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四)具有与仓型、粮食安全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和装卸、输送、清理、储藏、计量等设备,包括80吨以上地中衡、机械通风、粮情检测和环流熏蒸设备等。
  (五)配备专职的粮食保管、防治和检验人员,其数量达到以下要求。
  粮食类:2.5至5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 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0.3万吨至5万吨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 5万吨以上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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