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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选拔聘用乡村医生指导方案》的通知

  7、此次选拔聘用如出现无人报考或没有合格人选的空缺村,如该村原有的乡村医生是属于男59岁、女54岁以上而不能报考的人员,在本人身体健康并尊重个人意愿、组织考察认可的基础上,可将年龄放宽到65岁以下,并免试聘用;其余空缺村可在该县(市、区)服从分配的报考人员中择优选用。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优先聘用。

  8、符合岗位要求,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予以免试聘用。

  六、补助原则及标准

  1、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不改变其原有的户籍身份,不属于国家和集体正式人员,不在任何行政事业编制之内,不纳入国家和集体的人事管理体制。只是属于县乡卫生部门管理的乡村医生,负责履行乡村医生的职能职责,聘用期间享受乡村医生的有关待遇和政府补助。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以及其他社会保障享受原有户籍身份的有关待遇。

  2、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每月给予不低于4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国家级贫困县,省市县三级财政按6:2:2的比例负担(240元:80元:80元);其它县(市、区),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2:4的比例负担(160元:80元:160元)。对无卫生所的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在聘用期间其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每人每月所增加的400元以外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原待遇高于每月800元的,保持原待遇不变,高出部分按原支付渠道解决。鼓励县乡政府增加乡村医生补助,特别是对边远贫困乡村服务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以给予更高的补助。

  七、补助发放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县级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县乡卫生管理部门考核的基础上按程序发放。

  八、管理考核

  1、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完成选拔聘用工作的有关任务,负责按程序组织发放乡村医生的补助,负责乡村医生的年度考核考试、补充和淘汰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一体化管理,负责乡村医生的月度考核及半年考核,具体负责补助的发放。

  2、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是该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村居民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和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任务,优先占用和使用本村原有的或新建新置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但不得影响其他乡村医生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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