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租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登记、房屋预售等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向地税部门通报。在单位和个人办理房产转让、出售、登记、变更手续时,及时将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位置、房产面积、远证单位、纳税情况等基础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做到严格把关,先税后证。
建设(城建)部门应按季向同级地税部门通报项目招标情况、已批准开工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金额、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预(决)算等信息资料。
公安车辆管理、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各类机动车的数量和相关管理情况。在机动车辆年度审验时,要严格把关,凭地税部门车船税完税证明或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的证明办理车辆审验手续,做好税款的源头控管工作。
国税部门年度终了一月内,应将管户基本信息以及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缴纳情况分户通报同级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及时比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情况。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环节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
公、检、法等部门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积极应对涉税突发事件。公安部门应及时配合地税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税行为,着力解决市区、县城、乡镇所在地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拒绝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抗税不缴等“钉子户”、“难缠户”问题。法院、检察院要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涉税案件,从严、从快处理暴力抗税案件,进一步净化税收环境,为综合治税工作保驾护航。
三、强化征管,依法治税
1、摸清底数,加强税源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多渠道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建立税源监控平台,充实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制定土地、房产等涉税信息综合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和收入分析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2、拓宽税基,调整征税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要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征收范围,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及时上报调整土地应税范围和适用税额,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对各县(市、区)设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外的企业,应比照建制镇和“工矿区”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