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6)运城市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我市各专项预案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的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预案应当因地制宜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部分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重大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通信、供水、供电、燃气事故,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要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医疗事故,较大的预防接种反应等其他较大的医疗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游行、上访、罢工、罢市、罢课、静坐、金融挤兑、物价异常波动以及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者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涉外及港澳台胞等群体性事件,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诈骗、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等严重犯罪案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分为4级,分别是: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以上四个等级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详细划分标准参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部分 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市人民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带领和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等有关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应急办主任,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设专职副主任,负责应急办日常工作。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修订《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5)协调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专项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和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
  (3)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应急机构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4)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4、专项工作机构具体责任划分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要责任部门明确如下:
  (1)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气象灾害由市气象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和市地震局负责牵头;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林业局、农业局负责牵头。
  (2)事故灾难
  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火灾由市消防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工程事故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农事活动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民航、铁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分别由市公安、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牵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牵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牵头。
  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城建管理部门、供水、电力、供油、供气、供热、通信、质监等部门负责牵头。
  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分别由市环保、农业、林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牵头。
  (3)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和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动物疫情,由市畜牧部门负责牵头。
  (4)社会安全事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