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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共管账户在偿还所有银行贷款本息后方可销户,销户前需以书面方式报市财政局批准,账户余额划入市财政局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贷款资金的提款要严格按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办理,使融资项目有效使用贷款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提款前需报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提款。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珠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府〔2000〕125号)的规定办理。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要建立资金使用台帐和报告制度,每月15日前向市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实施项目上月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贷款余额、提款金额及需要还本付息情况。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每月10日前将贷款专用帐户对账单送至市财政局,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款到账回单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市财政局。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发改局报送下一年度还款资金预算计划。如有调整需提前一个季度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益、项目收益以及政府提取的专项资金或回购项目资金等。当上述资金不足还款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进行补贴,以保证项目贷款本息的偿还,还款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局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所借款项中属于政府负责偿还的贷款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资金按时划入还贷账户;属于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偿还的贷款资金,应按合同约定由其按时将还款本息划入还贷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贷款资金的借、用、还全过程进行监管,贷款资金不得超范围使用、截留或挪作他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每月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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