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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人民政府融资资金管理,防范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资金是指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从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资金或相关融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为了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出资人履行职责,为政府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手续办理,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政府融资资金应当用于公共、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重点工程。

  第六条 政府融资资金使用,接受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贷款银行及其结算经办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融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注重效益、专款专用、防范风险”原则。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第八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贷款银行开立贷款专用账户(以下称共管账户),由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用于存放贷款银行所发放的贷款,该账户分别预留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代表及市财政局代表的印鉴,由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市财政局分别保管,印鉴同时使用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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