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使用证制度,使用者与工程投资者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者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二)与工程投资者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登记表。
第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使用者提交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者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防主管部门每3年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在合同期内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中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以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依照以下规定:
(一)指挥、通信、主支干道等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已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管理单位和使用者负责;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投资者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四)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内部整洁;
(二)无渗漏水、空气、饮用水符合相关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