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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使用证制度,使用者与工程投资者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者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二)与工程投资者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登记表。

  第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使用者提交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者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防主管部门每3年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在合同期内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中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以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依照以下规定:

  (一)指挥、通信、主支干道等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已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管理单位和使用者负责;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投资者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四)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内部整洁;

  (二)无渗漏水、空气、饮用水符合相关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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