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防办拟订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规划编制和统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地产登记、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人防工程,除人防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处分。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二)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
(四)依法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自行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