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领购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为规范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购程序,方便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初次领购发票程序
凡是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登记证件后均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按以下程序申请领购发票。
(一)申请
1、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的票种及数量;同时提供购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内部传递的工作流程。
1、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购票申请及申请资料后,应立即对纳税人的购票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纳税人购票申请内容,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是否真实,《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初审认为符合要求的,为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3个工作日内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领取《票种核定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同时,文书受理岗人员应立即将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征管)部门。
2、税源管理(征管)部门应于收到文书受理岗传递过来的发票申请资料的当日或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派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经营地,调查核实申请事项是否属实。主要核实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应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等,并根据调查的情况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同时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税源管理(征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转入票种核定岗,如果作出不受理或需要纳税人补正资料决定的转入文书受理岗。
(三)审批
1、为有效监控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避免由于纳税人购票过多出现携票逃逸等违规现象发生,票种核定岗应根据税源管理(征管)部门的核查意见,核定纳税人的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即原则上控制在一个月内的用量)和每次最高购票数量。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上核定该纳税人的发票名称、联次、金额版、数量、购票方式、保管方式以及每次限购的数量等,并报主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