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6号)
岚县、方山、临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建设顺利进行,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补偿工作,结合吕梁实际,特制定《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迂补偿补充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迅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
为了确保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在原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原标准奖励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二、根据三县实际情况,坟墓补偿标准较低,坟墓统一按600元/座的标准执行。按合同规定时间搬迁完成的,给予400元/座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厅晋交便字[2007]179号文和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精神,三县临时占地复垦费统一按2000元/亩标准执行。
四、根据拆迁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实际情况,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按50元/m³。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根据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省公建地字[2O07]93号文件精神,征地拆迁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承包额的2%提取,作为市、县协调组征迁管理费用。原定工作经费不再支付。
六、鉴于太佳高速公路林地评估工作还未完成。林地补偿标准先按离军高速公路林地补偿标准执行,待林地正式评估后,多退少补。
七、安置拆迁户宅基地,统一由各县解决。
八、禽畜类房舍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标准
1、禽畜类房舍包括猪场、鸡场等大型禽畜养殖类建筑,补偿标准为150-260元/m³。猪舍有内圈按260元/m³。、无内圈按1 5 0元/m³。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