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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1 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7.2 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实施跨县(市、区)增援扑火。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8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
  4.9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4.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请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派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 应急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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