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保护登记制度。持卡企业列入公安机关重点内保单位,如企业内部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重点督办,尽快侦破,保障持卡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
2、公安机关为持卡企业实行治安联防,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在接到企业报警或报案后,第一时间安排处理。公安机关在对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进行检查中,对涉及持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检查、调查(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必须报经管辖的公安局(分局)主管领导批准。
(五)检查评比。
1、实行检查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规范有关部门对持卡企业的检查、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行为。各部门对持卡企业例行检查应尽量联合进行、减少检查次数,部门内部要建立检查呈批制度和工作台帐,每月定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报市纪委监察局登记备案。
2、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行政机关和中介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向持卡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更不得以评比的先后顺序要求企业进行非自愿性的赞助。
3、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持卡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向企业摊派各种接待、广告、公示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报销费用。
(六)学习培训。
1、各级各部门按法律、法规(省级以上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除外)的规定要求持卡企业参加的学习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在上年度末或本年度初编制培训目录书面报市经贸局登记备案,经市经贸局统计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编制持卡企业学习培训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属强制性培训的,申请学习培训的部门凭公告向物价、财政部门申请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临时要求持卡企业参加必要学习培训的,各级各部门一般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市经贸局备案。
2、培训学习时间一般要安排在企业生产经营淡季进行,培训期限原则不超过5天。
3、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举办企业学习培训班,组织外出旅游观光,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条 持卡企业的义务。
1、要自觉遵守应尽的义务,依法依规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杜绝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和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做到守法、文明、诚信。
2、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用足用好重点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对违反保护措施、发生“三乱”行为的,要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