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重点企业“绿卡”服务和保护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揭阳市规范涉及重点企业检查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委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驻揭各局以上单位:
《揭阳市重点企业“绿卡”服务和保护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揭阳市规范涉及重点企业检查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15日
揭阳市重点企业“绿卡”服务和保护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社会氛围,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卡”,是指由市委、市政府颁发,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最优的服务和最大的方便,体现企业荣誉、地位的一种资格证书,是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办事的“绿色通行证”。
第四条 享受“绿卡”服务和重点保护的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实际入库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时间计)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国家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三星级(含准三星级)以上酒店;
(三)安置劳动力500人以上的企业;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业企业;
(五)从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考虑,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扶持的企业。
第五条 享受“绿卡”服务和重点保护企业的申请和认定:
(一)申请。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招商办申请,填写《揭阳市重点企业绿卡申请表》,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纳税票据、从业人数、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二)审核。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纪检监察、发改、统计、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