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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卫政办发〔2009〕231号)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69号)精神,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政府法制办负责。
  法律顾问室是政府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受政府委托,代理法律事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建立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备案制度。市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处理本辖区、本部门的经济合同、商贸谈判和诉讼等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设首席法律顾问一名,专职法律顾问若干名。必要时可聘请从事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第六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七条 专职法律顾问由市政府从全市选聘具有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专项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在全市律师事务、教学科研、政府法制等领域中具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人士中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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