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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创业富民,打造创业之都,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分别管理的和新增预算形成的用于支持创业富民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业领导小组)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等6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业办)负责各部门整合资金的备案和新增预算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创业富民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局适时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与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初创型企业的贷款贴息、市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助等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由市创业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创业富民的重大活动或奖励等项目,所需经费可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初创型企业指自企业注册时间起至申报时间止,创业时间不满1年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考虑: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等。
  对初创型企业采取贷款贴息为主的方式进行扶持。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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