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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教发[2003]37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和县级市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穗教发〔2003〕16号)和《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根据《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规定,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新的周期,市与区(县级市)之间、区(县级市)与区(县级市)之间实行学分互认。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以下称学员)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教务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管理

  本周期,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使用广州远程教育中心的教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赋予各级培训机构不同的权限进行管理。

  (一)学员注册

  根据市、区和县级市所分配的学员学号,学员所在单位指定管理员把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名单输入平台。

  (二)登记学分

  任课教师必须在学分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学分登记表应该长期保留。

  市和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把学员经培训获得的学分录入平台。开设校本培训的学校,负责把学员取得校本培训课程的学分录入平台,经市或区(县级市)级培训机构确认后生效。

  平台可以显示学员每门课程的单科学分登记表,并且有教师培训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见附件1)。

  (三)统计学分

  通过平台,可以统计学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以及各校、各区(县级市)、全市完成继续教育的状况。学员也可以随时上网查阅自己所修读的学分及其分布。(见附件2)

  (四)学分打印

  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和学员,都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限,进入平台,调出所需要的学分表格并且进行打印。

  二、有效学分管理

  (一)市级各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统一由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布《课程一览表》并进行招生录取;区(县级市)级各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统一由各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公布《课程一览表》和进行招生。学员在此范围内进修的学分有效。

  (二)市、区(县级市)教育局机关各部门如要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必须按照《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本级教育局机关主管师资培训的部门申请,并经同级课程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承认学分。批准开设的课程,其招生、录取和学分录入均分别纳入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学分管理渠道。

  (三)学员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班,中等职业学校、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学员参加社会上的专业课程提高培训,经所在单位证明,广州大学或所在区(县级市)级教师进修学校认可,可以根据进修的类别登记学分,每年不超过5(或4)学分。

  三、学分的互认

  (一)市属学校学员到区(县级市)级级教师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区(县级市)属学校学员到市属教师培训机构参加学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

  (二)学员跨区(县级市)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应该有效。

  (三)学员跨校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应该有效。

  (四)学员原则上应参加与其任教同一层次的培训(幼儿园、小学、中学),若参加不同层次的培训,不能承认其所取得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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