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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网页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lO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办公厅(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处理不服的,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办公厅(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公开收费、价格和其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前款规定的单位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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