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现供热用煤、气、油、水、电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3.2 重大供热突发事故(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热用户停热。
(4)因供热、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3.3 较大供热突发事故(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3)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热用户停热。
3.4 一般供热突发事故(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热用户停热。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机制
市供热应急办应定期检查供热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指导组建供热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供热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供热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组织事故抢险应急演练,确保随时处于应急救援状态。
4.2 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