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的奖补资金申请分类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省级审定的奖补项目和规定的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按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到市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奖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奖补资金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决算,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预算科目中反映。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助,与村民筹资、筹劳折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共同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切实做到预算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一事一议项目以外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管,农业(经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各级财政和农业(经管)部门要结合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对实施奖补项目的村庄进行抽查,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高效。
第十八条 严禁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拖延兑现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及时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村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纳入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管理。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依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公示后群众认可的奖补资金支出明细表,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招投标情况、奖补金额及其使用情况等,要在乡镇驻地和有关村及时向村民公示,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经管站和县(市、区)农业(经管)部门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表、筹资筹劳方案、奖补资金申请表、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