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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见《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试行)》(见附件2)。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55分,项目指标45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

  第六条 重点流域各市(州)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七条 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对重点流域各市(州)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全省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每年6月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2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州)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省环保局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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