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9〕56号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制订的《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四川省重点流域各市(州)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省内长江干流、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第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实施各有关专项规划和《责任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责任书》确定的各市(州)考核断面为考核断面(见附件1)。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