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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环〔2009〕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2004年7月29日 深环〔2004〕240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
  (一)环保分类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来划分。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绿标车),其它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黄标车)。
  (二)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环保分类标志首次领取程序
  (一)环保分类标志首次发放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不收取工本费。
  (二)2004年8月10日起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与该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发放。
  (三)2004年8月10日前已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由车主于2004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凭车辆行驶证到市内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见附录)领取。
  (四)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和单位职工的私人车)在10辆(含)以上的用车单位,可以将车辆统计资料直接送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公室),监管办公室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后邮寄给用车单位或通知单位经办人上门领取。有关登记表格可到监管办公室领取或在网站www.szvecc.org.cn上下载。
  (五)因登记资料不全等原因而不能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种类的车辆(具体车辆号牌将由市环保部门于8月10日前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车主直接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先行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的种类,然后领取相应的标志。
  (六)车主对所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存在疑问的,可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申请复核。
  三、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一)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黄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自2005年3月1日起,绿标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绿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发相关标志的时间见下表:

车辆号牌尾数

3

4

5

6

7

8

9

0

1

2

检测换标月份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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