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环〔2009〕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6日 深环〔2003〕10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以下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一)市重大项目和市政府文件确定的须特事特办项目;
(二)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项目:
1.电镀、印刷线路板、电氧化、造纸、印染、制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
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