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一)由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项目:
1.电镀、电氧化或着色类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造纸、印染、制革、酿造、化工、冶炼、炼油、染料、玻璃制造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和设施;
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设施。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
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深圳段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龙口水库水源保护区、松子坑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
3.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污水纳入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服务范围之内的区域除外)的项目。
(五)市大工业区和保税区内的项目;
(六)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
(七)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注2 此处原文为: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
注3 此处原文为:国家环保总局。
注4 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依《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由深圳市管辖的近岸海域二类环境功能区,包括白沙湾-长湾、东村-望角鱼、盆仔湾口-秤头角、秤头角-正角咀及内伶仃岛等近岸海域二类功能区;"沿海陆域"是指与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海岸相连,污水直接排向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或者通过管道、沟渠向二类海洋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水的区域。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2004年7月29日 深环〔2004〕240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
(一)环保分类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来划分。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绿标车),其它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黄标车)。
(二)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环保分类标志首次领取程序
(一)环保分类标志首次发放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不收取工本费。
(二)2004年8月10日起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与该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发放。
(三)2004年8月10日前已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由车主于2004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凭车辆行驶证到市内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见附录)领取。
(四)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和单位职工的私人车)在10辆(含)以上的用车单位,可以将车辆统计资料直接送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注(以下简称监管办公室),监管办公室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后邮寄给用车单位或通知单位经办人上门领取。有关登记表格可到监管办公室领取或在网站www.szvecc.org.cn上下载。
(五)因登记资料不全等原因而不能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种类的车辆(具体车辆号牌将由市环保部门于8月10日前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车主直接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先行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的种类,然后领取相应的标志。
(六)车主对所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存在疑问的,可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申请复核。
三、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一)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黄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自2005年3月1日起,绿标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绿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发相关标志的时间见下表:
车辆号牌尾数
| 3
| 4
| 5
| 6
| 7
| 8
| 9
| 0
| 1
| 2
|
检测换标月份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三)从2005年3月1日起,黄标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黄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标时间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