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是工会推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完善维权机制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工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一)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聘用条件
1、接受基层工会的请求,受上级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受地方工会的委派,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具体承担: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搜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会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2、围绕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3、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宣传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协商相关专业知识,并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对集体协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研究。
4、组织对企业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协商能力。
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各级工会干部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中聘用。其受聘人的基本条件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群众工作,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2、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熟悉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集体谈判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辨析能力。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办事公道,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二)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聘任制度。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工会组织聘用,聘任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登记备案。
2、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同级工会要定期组织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考察、研讨、交流活动,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协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