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报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等标准;职工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支付办法;职工在试用期、患病期间、国家法定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补充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供属福利制度。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七)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八)集体合同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事项。
涉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专项协议的内容,根据上述相对应条款和法规规定的内容,结合企业的实际和职工需求加以细化。
四、加大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商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效果。
(一)用人单位工会应与行政方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上级工会应积极推动和参与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促进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要充分发挥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与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研究和规范劳动标准,督促和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